后街男孩中国歌迷会.DNA.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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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执

[分享] [日记] 随便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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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16: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称胡子感冒三年多了”
“那早前凤凰城胖子是被胡子传染的啊,那椰婆责怪了胖子,胖子真冤”
“可是胖子好了,胡子残了”
“我怀疑美国近三年的感冒都是胡子这个病原体造成的”
“不好说”
“拉胡子去验血,我觉得甲流跟这有关系”
“你当胡子是猪啊?”
“难道现在胡子不是猪么?”
发表于 2009-10-2 16: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不是那么容易。
放心,我跟你拼到底。我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忽悠的。
curse the landlady with everything。
发表于 2009-10-2 16: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日快乐to lsf···
记得的忘记的  都要快乐
真想大哭一场  是不是压抑了 哦买噶
开心些  心情始终是自己的···
某人啊  离开家才越发发现家的好了吧  
幼稚的孩子 什么时候才能长大啊
你 真的很孤单吗  或者只是寂寞呢?
发表于 2009-10-3 19: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汽车租赁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书
致:×××××公司

     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三份汽车租赁合同文本,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汽车租赁合同文本(长期租赁)

     1、关于合同文本的选用。1998年交通部和原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家《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建议贵公司使用由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如有),对于文本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可通过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予以补充。

     2、建议列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一般排列顺序为以贵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出租方),对方当事人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对方为自然人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对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以供查验。

     3、建议将合同第1条的名称修改为租赁车辆及用途,写明“甲方将以下租赁车辆出租给乙方,租赁用途为(??? ),后附表格列明租赁车辆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种类、数量、型号、颜色、车牌号码、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养路费缴迄凭证、年检标志、附属物品清单(如备胎、随车工具)等贵公司认为有必要约定的事项。

     4、合同2.2条款中租期届满自动延长的内容对贵公司不利,建议删除。租金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建议增加一条专门约定租金内容,分别写明租金计算方法及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即合同3.1条款内容,此外3.1(2)中“取消合同”不是法律术语,建议删除。“锦湖应向承租方提供租金帐单”的内容不利于锦湖,建议删除。

     5、按照行业惯例,出租方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可以将3.2条款中的保证金单独列为一条,本律师认为,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的款项包括车损保证金、交通违法待查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使用费等。交通违法待查金不宜作为保证金以外一项单独的费用加以规定。此外,建议在合同中规定甲方于合同终止后()日内将扣除以上款项后的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提前解约金应属于违约金的范畴,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停驶期间违约金等。

     6、建议贵公司制作一份车辆交接单,作为贵公司向承租方交付租赁车辆的凭证,此外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返还租赁车辆时,贵公司也应有相应的验收手续,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书中关于油量和检查事项及各种证件可以作为租赁车辆交接时的验收内容,以分清责任。

     7、建议将租赁车辆的保险和维修及费用(即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承担条款单独列为一条加以规定。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碰撞事故、停驶、修理期间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承担(主要为第6条内容)单独作为一条加以规定,明确约定对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合同第4条(6)规定根据承租方需要有偿配备司机服务及有关车辆的其他服务,锦湖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本律师认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汽车租赁以不包括司机驾驶服务为宜。

     9、建议在合同第5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一项内容,规定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次日将租赁车辆返还给甲方。

     10、第8条关于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层次不清,建议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做出约定:

     10、第8条关于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层次不清,建议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做出约定:

     8.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时,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日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2 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租赁车辆时,甲方除按租金标准收取车辆使用费外,还应按实际发生的车辆使用费数额的20%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8.3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列第8条(2)中内容除(b)项以外内容)

     11、第9条9.5项内容属争议解决条款,建议单列一条规定,此外贵公司将协商或调解作为起诉的前提,律师认为不利于争议尽快解决,建议将争议解决方法约定为:向甲方所在的汽车租赁行业组织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汽车租赁合同书(短期租赁)

     1、建议在检查事项后注明租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在□内打√,不正常状态打×。

     2、注明交通罚款由承租方自行负担。

     3、涉及接车费、送车费等金额,如未实际发生,可填写为0。

     4、在合同后附的术语解释一栏关于保证金的定义中,建议明确可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的款项包括:车损保证金、交通违法待查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使用费等。

     5、建议将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中第3、4项移到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后作为第7、8项。

     6、建议将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第七条特别约定第2项修改为: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可向出租方所在的汽车租赁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解决,或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3项: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租赁期间届满,如出租方未同意续租,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方有权按每日应付租金标准从承租方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逾期归还车辆使用费。租赁期间届满,如出租方同意续租,则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应付租金。

7、汽车租赁合同条款第八条第3项,建议将滞纳金改为保证金。

8、补充条款(短期租赁)第6条的内容不明确,建议删除。

三、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书

     1、无论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合同的定义,还是沈阳市对汽车租赁合同的定义,汽车租赁都不包括驾驶员所提供的驾驶劳务。但目前汽车租赁市场中客户对司机的驾驶劳务又有客观的需求,因此作为变通,律师建议贵公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施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第一种方式是在与客户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向客户推荐司机,由司机直接与客户签订劳务合同,在该劳务合同中约定:司机为客户提供驾驶租赁车辆的劳务,贵公司代替客户向司机支付劳务费、食宿费等费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可以完全从法律上满足汽车租赁不包括驾驶劳务的规定,减少贵公司的风险。如贵公司无法按照第一种方式实施带司机的汽车租赁合同,可考虑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即贵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同时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一份司机外包协议,约定由派遣公司派遣司机为贵公司提供驾驶劳务。为稳妥起见,律师建议:所派遣的司机到位后,贵公司不能与司机再签订劳动合同,如贵公司要约束与司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只能与司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司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因故意或重大给贵公司过失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等内容。律师认为,采取第二种方式无法完全规避国家主管部门及沈阳市汽车租赁不包括驾驶劳务的规定

     2、关于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效力

     如贵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司机的驾驶劳务,则与国家主管部门及沈阳市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形下如贵公司与客户发生了争议就可能涉及到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律师认为,目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关于汽车租赁不包括司机驾驶劳务的规定,因此法院有可能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汽车租赁合同中司机驾驶劳务的条款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或赔偿损失,但在贵公司已实际提供驾驶劳务的情况下,是无法返还的,即便法院认定解除合同,客户也不能无偿使用租赁车辆而不交纳使用费。因此律师认为,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实施风险至多是关于提供司机驾驶劳务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3、律师认为:汽车租赁合同(长期)、汽车租赁合同(短期)、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一致的,建议贵公司按照已修改的汽车租赁合同(长期)文本的规定调整汽车租赁合同(短期)、带司机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云飞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关于司机外包协议法律意见书
致:×××××公司

     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司机外包协议(贵公司文本),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协议第一章第一条末尾“用人制度”后,建议增加“由乙方派遣司机为甲方提供驾驶劳务,司机人数和姓名详见本协议附件。

     二、协议第二章第三条,建议将“甲方有权扣除相关费用并停止相关工作”修改为“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人才派遣费并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

     三、建议删除协议第二章第七条第(1)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为该规定容易被理解为贵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律师认为第(6)项内容也可达到退回派遣人员的目的。

     四、协议第二章第八条,建议删除“因此发生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向派遣人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医疗补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的规定,因为在人才派遣模式下,贵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五、协议第三章第六条,建议将“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修改为“乙方负责处理因派遣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

     协议第三章第七条,建议将“更换人员必须书面经甲方同意”修改为“更换人员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六、协议第四章第一条甲方违约责任第(三)项,建议删除“由于甲方迟延付款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第四章第二条乙方违约责任第(三)项,建议将“保险”修改为“社会保险”。

     八、协议第六章其他约定第一条,建议删除“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1-10级的,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甲方负责支付。”

     九、协议第六章其他约定第二条,建议删除“有关费用属于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甲方按规定承担。”

     十、建议删除协议第六章其他约定第三条“国家政策规定的涉及到需要由用人单位为派遣人员支付或缴纳的其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为该条没有具体约定费用的名称,且贵公司仅为使用劳务的单位,派遣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并非贵公司的人员。

     十一、辽宁省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及沈阳市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司机外包协议的基本内容与贵公司提供文本相同,但更多体现了对方的利益。合同的内容是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对于司机外包协议的具体文本,贵公司只能通过与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协商谈判解决,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提出贵公司的主张及依据。如外商企业服务总公司不接受贵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其结果只能是谈判破裂或贵公司作出妥协,这一点法律难以解决。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云飞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合作经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一、建议将合同第一条第4修改为:“合作的前提条件(或先决条件):甲方完成合作房产竣工验收及消防工程验收,完成内部装修、展位分隔工程,配电工程,具备商户使用和整体开业条件。

     二、建议将合同第三条经营方式修改为:“甲方提供合作经营场所,乙方提供专业化商业服务,共同开办家居建材主题购物广场(以下简称:购物广场),采取展位招商出租方式经营,以租金和商务服务费为主要收入项目。”以体现出乙方专业化商业服务的独立价值。

     三、建议将合同第五条第1修改为:“招商收入中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收取,在甲方与商户签订的《展位租赁合同》中确认;商务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收取,在乙方与商户签订的《商务服务合同》中确认。《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互为条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因为保证金的最终归属不确定。

     四、建议将合同第五条第3修改为:“合作期限内,招商收入基本目标为:不低于使用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实际执行的收入标准和保证金标准根据市场经营形势,由双方商定并签署《招商收费标准》予以确认。《招商收费标准》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建议将合同第六条第4修改为“负责合作房产的基本建设、公共部位装修、展位分隔工程、配电工程及营业、办公设备投资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保证合作房产具备营业使用条件。若因甲方责任造成商户无法营业、无法正常经营或财产损失,对于乙方及商户的经营损失和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可能,建议对合同第六条第5中的公关费用的范围予以明确,即具体包括那些项,如交际费、礼品费等。

     六、合同第七条约定了乙方的权利、义务,其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及物业费问题,物业收费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请考虑乙方是否具备收取物业费的资格。如不具备,在合同条款中应考虑予以变通。

     七、建议在合同第八条中明确授权代表的人选以及变更授权代表并指定新的授权代表的程序和期限,以免互相扯皮。

     八、建议将合同第九条第1修改为:“由于乙方原因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将合同第九条3修改为“如发生如下重大违约事项,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3.2、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3.3、若因甲方责任造成购物广场无法营业或者正常营业。

     合同第九条的“招商收入标准”与第五条、第六条中的“招商收费标准”的含义如果一致,建议统一叫法,一前后一致。此外,我理解合同第五条中的招商收费标准的基本目标为不低于使用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是否还应特别约定招商收费最低目标为不低于使用面积每月24元/平方米,否则第五条的内容似乎与第九条矛盾。

     九、建议将合同第十条2修改为“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如约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十条2约定“该不可抗力除包括一切非人为因素外,还包括政府的统一规划及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在第十条中单列,修改为:“如因政府的统一规划及相关政策调整,造成不能如约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政策及规划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十、建议将合同第十条3修改为:因本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履行地显然在铁岭,为防止管辖不利于乙方,建议约定管辖。   

     十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户因履行与甲方或乙方签订合同发生纠纷,会连带影响《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的效力,如果因甲方对商户违约的原因导致《展位租赁合同》终止,依据合同第五条《商务服务合同》也将终止。在此种情形下,乙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将无法收取,进而影响乙方的合法权益,反之亦然。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合同第六条第4中似乎有所约定,但对于乙方违约致使《商务服务合同》终止进而导致《展位租赁合同》终止,乙方是否免责,合同中没有做出约定。为双方的利益考虑,建议在与商户签订的《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中,甲乙方为对方设定免责条款,《展位租赁合同》与《商务服务合同》互为条件,同时生效,同时终止。如因《展位租赁合同》终止导致《商务服务合同》终止,商户承诺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商务服务合同》终止导致《展位租赁合同》终止,商户承诺不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果乙方在铁岭开设分支机构,具体运作该商业项目,与商户签订《商务服务合同》,最好在该合作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



                                       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白云飞

浅说购销合同审查(一)



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的依据,是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化的形式。在日常工作中,参与最多的是合同审查。不过,合同审查却是非常“得罪人”人的工作,经常令到公司同仁不快,尤其是在审查购销类合同。例如,业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后终于进展到最后阶段——签字、盖章环节,却偏偏因一些问题被法务部门给“卡”住了。很多人都对合同审查、风险控制不甚在意,或觉得没必要,或觉得法务部门的要求束缚了销售所需要的灵活性,增加了谈判难度,增加了工作量,殊不知这往往就是导致合同履行争议增多,货款回收难度加大,债权无法实现等风险增加的原因,更何况有些是对方有意在合同书中设置的陷阱。所以通过合同审查,明确约定,排查隐患,防范风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那么我们在审查购销合同时往往会关注哪些方面的情况和条款呢?下面结合案例与大家交流。



一、了解合同对方背景情况——资质审查

案例一:甲公司为了拓宽渠道,扩大销量,急于开发客户,但对客户的资质、背景疏于了解就草签协议。随后陆续向客户发送了大批货物,期间客户时有回款,但合作后期欲找客户清算货款时,该客户诸多拖延,直至突然发现人去楼空。如何找到客户成为甲公司的首要问题,但是甲公司不但连该客户有没有营业执照不知道,而且连其负责人的真实姓名也不甚清楚,基本没有有效的追查线索,结果如何可想而知?

这告诉我们,无论对方当事人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要严格核实背景、资质。如案例一的情形,找不到追查线索时,甲公司受到损失就只能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我们切忌与没有合法工商注册的公司进行交易。最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必要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二、明确约定货物交接手续——交货方式条款

案例二:乙公司向丙公司供货。合作过程中,丙公司经常随意安排人员收货(无收货授权书),不予盖章收货,甚至口头要求更改履行方式,指示乙公司送货至丁公司。乙公司的风险意识淡漠,依从丙公司的要求履行交货,认为只要有交付货物的事实,对方就应支付货款。后双方合作逐渐消极,拖欠货款,且丙公司开始不予承认部分单据显示送交的货物。无奈之下乙公司委托律师对丙、丁公司提起诉讼,经查,丁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官司打到最后,多张无签字盖章的送货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乙公司只取得部分胜诉,大笔货款已经追回无望,另丁公司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交付给丁公司的货物同样无法追回。

这个案例说明,不规范的交货流程是后患的根源,没有坚持要求客户在收货单据上盖章、签字(有授权书的情形下),就成了客户不予承认收到货物的借口,极容易导致支付货款的请求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即意味着无法收回。

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是避免上述风险的最好方式。货物交接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关键,所以合同中必须要有交货方式的条款,必须写明规范的货物交接手续。那么货物交接手续类条款的主要节点有哪些呢?节点有三:

其一,约定货物交付方式,是自提还是送货。这个条款划归了两个问题,一是运输义务将由谁来承担;二是谁承担了运输义务,谁将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的风险。运输义务牵扯运费,归入成本,这些需业务部门综合考量,至于货物在途的灭失风险,则是承担得越少越好,实现这样的目的亦是有方法可寻的。

其二,约明检验货物,包括进行检验的时间,以及检验的项目,如货物的型号、数量、外包装等。检验货物是让对方在送货回单上签字盖章的前置工作,如果客户长时间不进行验收,势必导致我方承担货物外置的风险时间延长,比如被偷、盗、抢,所以约定检验时间,于己有利;另,客户进行货物检验也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货物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若客户不检验货物直接签字盖章收货,则另当别论。

节点之三,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客户在每次收货时须在送货回单上盖章、签字,予以确认货物已收。虽然这是交易过程的操作行为,但在合同中写明,给客户设定签字、盖章的义务,也是为我们要求客户实施这一行为提供了依据。

客户在送货回单上盖章、签字是货物交接手续中最重要的一环。我们用什么来证明我们对客户存在应收?货物已经交付给了客户才是根本性事由,因为只有交付了货物,双方之间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又用什么来证明存在这个事由呢?就是这张有客户真实签字、盖章的——送货回单(表现形式通常是《送货单》、《收货单》等)。送货回单是最有效的证据,其他一切诉讼请求都是基于这个证据证明来延伸。手握这个证据,就有了要求客户支付货款的权利,案子亦不会成为“无头”冤案,我们的合法权益以及所受到的其他损失都将有可能得到赔偿和补偿。所以千万别忽略这一点,面对每一个客户,每一次交付货物,都务必做到“一手交货,一手索要对方签收的单据”。



三、把关不合理的退换货——产品退换货条款

与客户的交易关系大致分为两类:现款现货关系和赊销关系,其中赊销关系又分为账期客户关系和实销实结的代销关系。代销关系不存在客户退换货问题,因此不在审查之列。

我们出具的购销合同版本都具有相关产品退换货的条款,“必须是产品未开箱且进货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前提下,可给予调换”,这不仅仅是产品退换货的条件要求,条文的背后还蕴含着的转嫁市场风险的用意。无条件地让客户退换货物,等于是让客户随时可将市场风险回转到我们身上,令至我们处于承担一切客户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之境地,变相地让现款现货客户或账期经销客户变成我们的代销客户,更严重的是增加财务预算上的不确定因素,承担财务风险。

这类条款不是可有可无,当客户无理要求退换积压已久,退市已久的机器时,这类条款就会成为我们在诉讼中抗辩的理由。


前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进行规范与约束。笔者是企业法律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是非常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企业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当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而笔者就最常见的货物买卖合同通过示例,进行简单分析。希望看者能从中受到启发与理解。

示例:北京某电视机公司销售员张三与南京某百货公司采购员李四在参加广交会时候,双方对电视机买卖达成一致,就在广州签定了以下合同:

电视机购销合同

供方:北京蓝天电视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地点:广州市需方:南京白云百货有限公司家电中心签订时间:2000年4月18日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电视机蓝天牌29寸平面100台1500元/台150000元争取三季度交货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交货方式:

供方仓库交货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的费用负担:

需方负责

第六条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空白

第八条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当场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第九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配件为:每台电视机遥控器1件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带款提货,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由于当事人是在会展期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使用有关格式合同范本填写制定的。表面上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要求。但是,从法务角度来看,该合同还是存在缺陷。笔者试从合同各条款具体进行逐一分析。

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本合同签定双方是北京蓝天电视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家电中心。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因为双方都是企业负责购销业务的部门。但是,必须注意到,无论购销双方都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应该由北京电视机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作为法人单位进行合同签定。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来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首先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文件是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而且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对方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二、合同标的约定问题

1.产品名称过于笼统。

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两种,可能大家都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推定本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其实合同要求就是详细,如果加上彩色电视机就比较完备,防止对方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彩色”而钻空子。

2.产品商标是否是生产者有权合法使用的商标。

因为目前大家对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尤其对某些消费品而言,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表现。那么在买卖合同中,需方就是买方需要注意:对方提供的产品其商标是否是合法持有,当然现在国家对企业商标,除了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有强制注册商标要求外,对其他产品尚无注册要求。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买方还是要对卖方的产品其商标权进行了解。防止因为购买了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而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3.产品型号规定模糊。

29寸是普通的型号标准,而“平面”则是个模糊概念,一般人都知道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纯平”与“超平”两种,其价格相差很大。也许会因此导致了对产品的重大误解:对买受人而言支付了“纯平”彩电的价格,拿到了“超平”的产品;而出卖人也可能以为是供应“纯平”的产品却接收到“超平”的价款。从而导致了争议发生。

4.产品供应时间与数量不明确。

“力争三季度交货”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因为没有具体时间限制,那么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就有了争议隐患。三季度有6、7、8三个月份,究竟是哪一天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随着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就使交货期限对买卖双方利益产生很大影响,如果不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候,可能因履行时间上发生纠纷。所以应该在签订合同中进行明确,当然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象留下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

5.产品花色没有规定。

现实生活中,产品是丰富多彩的。象电视机颜色一样,可以是黑、白、红、蓝、绿、灰等等。对于买方而言,花色丰富也是其销售利益之一。所以应该加上诸如颜色款式等等约定,这样也避免单一花色发生争议。

三、质量条款问题不明确。

1.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该条款含糊不清。

因为,技术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质量争议,那么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可以把该条款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或生产厂商的技术标准********执行,如果有争议将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2.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缺乏要件。

合同范本中该条款是规定卖方对其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的。卖方对产品质量并不是无限期、无条件负责任的,而是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合同双方应就此对卖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一个限度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卖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只是含糊说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话,那么究竟是按什么规定执行呢?又是埋伏下争议的焦点。应该按行业惯例和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进行明确。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买方是零售企业,那其采购的电视机销售给消费者,那么无论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质量负责条件与期限的话,对于买卖双方企业而言就无从分清责任,结果是两败俱伤。

四、合同履行的交提货方式、期限约定过于模糊

买卖合同中交提货方式有以下几种:

由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方收货戳记时为准;

由卖方代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时为准;

买方自提的,以卖方通知提货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合同规定了供方仓库交货作为履行合同地点,但是缺乏时间约束,那么也就造成买方何时提货的问题?同时,没有明确仓库地址所以应该在提货时间、提货地点进行明确,最好具体到省市县,这样避免因重名而造成错误。

五、没有规定产品的包装

产品的包装是产品安全运输和完好储存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化工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产品和易怕碰撞的产品更要注意对包装的规定。本案中电视机就是属于怕碰撞与颠簸的电子产品。因此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确定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买方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依照行业特色与惯例进行确定。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确定包装标记。包括在产品外包装明显处表明产品有关情况的文字、图形、记号等。

3.确定包装费用。一般包装费用由卖方负担,可计入产品成本,不得向买方另外收费。如果买方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协商收取费用。

六、验收条款不完善

合同对验收条款只规定了验收期限和地点,没有规定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是合同履行中重要部分,因为只有验收完成后,卖方就完成了合同义务。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了争议。对验收不只是数量与质量上的,还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花色、包装等等。因此需要进行明确:

1.验收标准。双方约定是按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的,需要说明标准名称编号等;如果是按样品成交的,则需要双方共同封存样品,按样品验收。

2.验收方法。验收方法要明确是按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标准与时间。

3.验收期限。本案已经明确了是10天。所以在合同签定时候注意确定双方对质量和风险责任承担的界限。

4.验收地点。一般实践中卖方送货或代运的,以买方所在地为验收地点;买方自提的,则以卖方所在地为验收地点。当然也可以约定其他地点,本案中明确了卖方仓库交货,因此验收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的仓库。

七、结算方式不合规范

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了带款提货,现金结算。前者意思是到卖方所在地验收后,支付货款,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卖方为了保证货款及时收取,要求现金结算,这就与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相违背。应该以票据形式进行,即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电汇等形式进行。

另外,本案中没有规定支付货款是否是全部货款。虽然从交易惯例上可以推定是全部付款,但是在没有明确约定全部支付的话,买方完全可以说是部分履行。这也就为结算上发生争议埋下伏笔,所以加上“全部”货款就比较合理。

八、违约责任规定明显有错误

合同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有: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实际这是错误的:

1.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概念。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的货款,属于先部分履行,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竞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只能违约金要相等同于实际损失,不能收了违约金又要赔偿损失。该条款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无效

3.如果把上面50000元理解为定金的话,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就是说也只能在50000元定金与30000元违约金中选择一个作为责任承担方式。另外,定金规定是合同标的金额20%,也就是说30000元比较合适。

所以,合同应该修改为:“卖方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合同担保,合同履行后可冲抵货款;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把定金罚则的担保责任与赔偿损失的违约民事责任放在一起,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空洞合同第十三条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只是约定“按合同法规定执行”。是非常空洞无约束力的。我国合同法对解决争议方式规定有四种: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和解就是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诉讼则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部门的民事主管职权,对合同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的司法活动,其效力是最高的也有整套司法程序进行的,双方因此耗费的精力与财力也是最大的解决方法;

仲裁也称公断,是由仲裁机构主持下,对合同争议纠纷进行裁决,其仲裁结果裁决是受到国家认可与保证的,仲裁裁决往往是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的。

在合同该条款实际上是分几步骤的:

先确定双方能否协商解决,如果不能是否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一般实践中买卖双方会选择到争议发生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因为考虑到工商部门对合同行为具有的行政权,所以一般工商部门主持的调解比较有说服力。但是必须注意:工商部门的调解并不因为行政机关职权而有强制力,双方不服还是可以诉讼或仲裁的。

其次,如果和解与调解均不能成功,那么就要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因为,一般选定了仲裁,法院是不会受理诉讼请求的;如果选择了诉讼,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同时选择仲裁的话,需要就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要求仲裁意思表示进行明确。比如:“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是上海、北京、南京、广州或者其他地方

最后,如果是选择了“诉讼”解决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协议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本案中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就需要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先拟订文本的一方会选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因为这样节省费用而且便于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另一方也会有这样的考虑。所以这里只能够提供大家一个思路,就是各自住所地法院无法协商一致下,干脆就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许会有些影响,但是考虑到判决执行的话,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可以有所便利的。当然,这是笔者无法提供两全齐美的方案,只能靠合同当事人的谈判能力来选择对已有利的方案。

十、其他问题

很多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些条款,比如合理损耗计算方法、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等。象本案中就对电视机配件就进行了约定,这是行业特征所决定的,但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签定合同中往往对合同随附义务的规定,比如象一些机器设备、电子仪器等需要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等、一些备用零件更替等等缺乏详细约定。

作为一名企业法律工作者,我看到很多中国企业合同书最多2页纸,而且条款充满“弹性”很多人都认为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所以有些弹性空间比较方便。而笔者在与一些外商接触中,外商的合同书非常详细完备,尤其是欧、美、日本公司,对每一条款约定都有详细说明,动辄5、6页甚至10几页。虽然会觉得烦琐无比,但是却让我们从中增强了风险意识。
发表于 2009-10-3 20: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06这是在干啥?
发表于 2009-10-3 20: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随便借个楼层当剪贴板
发表于 2009-10-3 20: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06叫白云飞?
发表于 2009-10-3 20: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8919楼(瞳中落花) 的帖子

这些都是从网上ctrl C来的东东
发表于 2009-10-3 2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8919楼(瞳中落花) 的帖子

引用第8920楼brian0606于2009-10-03 20:10发表的 回 8919楼(瞳中落花) 的帖子 :
这些都是从网上ctrl C来的东东
酱紫的哦...
发表于 2009-10-3 22: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想把第1000帖留在这儿的,结果一不小心放到新闻区了
纪念一下
boss,我要做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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